《青岛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分类: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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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环境,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作用,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申请使用和兑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原则,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本市创新券相关政策,编制预算和年度申请指南,建设服务机构库,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委托青岛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开展创新券申领、使用、兑付审核和服务机构入库等相关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 本细则所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且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二)无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记录,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购买的科技服务应与企业创新创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有直接相关性;

  (四)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投资与被投资、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包括:

  (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试及工程化开发等服务;

  (二)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服务。

  创新券仅限于购买入库服务机构已登记的科技服务。具体服务事项将结合实际需要,由市科技局发布指南和动态更新。


第八条 创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二)与企业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三)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

  (四)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五)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咨询等服务;

  (六)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对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的服务项目,按单个项目实际支付服务费最高50%的比例予以兑付,单个企业年兑付不超过20万元。创新券实行配额制度,当年有效。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创新券,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


  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创新券补助政策和研发投入奖励政策。


第三章

服务机构入库

第十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经审核、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重新申请入库。


第十一条 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三)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具体要求以当年发布的《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指南》为准;

  (四)无诚信异常记录,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五)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和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作为科技创新服务供给方,应积极申请列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相关业绩作为对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科技成果转化等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为推动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和强化与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资源链接,支持企业跨区域使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相关创新券服务机构根据需要择优入库。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申请入库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服务机构入库申请指南;

  (二)服务机构按照入库申请指南在线填报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2.科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其中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的标准;

  3.相关科技服务资质文件。

  (三)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审核;

  (四)公示拟入库服务机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


第四章

创新券申请、使用与兑付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创新券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申请获得当年创新券使用资格。


第十六条 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的企业与入库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其中,合作项目属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须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七条 创新券向企业兑付,原则上每季度兑付一次。企业在科技创新服务完成当年申请有效。程序如下:

  (一)企业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登录创新券管理系统,提交服务合同、支付凭证、服务结果证明等材料,申请兑付;

  (二)青岛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组织受理申请、兑付材料审核;

  (三)市科技局审定兑付名单、兑付金额并公示;

  (四)市科技局根据创新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在预算额度内的,按照企业申请顺序兑付,超出预算部分结转下一年度兑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创新券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跟踪管理,每年对上年度获得创新券兑付资金的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兑付申报企业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获得兑付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接受市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企业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项目,创新券不予兑付或依法追回已兑付资金,相关企业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程规程(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转让、赠送和买卖创新券的;

  (二)在创新券申请、兑付或者服务机构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的;

  (四)采取虚构创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五)其它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职业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服务资格,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区(市)制定创新券配套补助措施,支持企业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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